上海离婚律师:因受胁迫而结婚,受胁迫方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一方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受胁迫而结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的,受胁迫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此外,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应当注意的是,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必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一方未能在1年内提出,则只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其因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关系。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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