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结婚登记必须要做婚前体检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已实行多年,这对于有效防止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结婚,具有积极的意义。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失效)也对此作了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可知我国对婚前健康检查实行强制检查与自愿检查的“双轨制”,即在有条件实行婚检的地方,婚检具有强制性,而且成为登记结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予登记;而在无条件实行婚检的地方,则由男女双方自愿。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删去了有关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对于婚前健康检查实行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强制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检,婚前健康检查更不是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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