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可否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是对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而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国家对婚姻缔结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婚姻无效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是防止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欠缺形式要件并未列入婚姻无效的原因。宣告婚姻无效,只能严格依照婚姻法所规定的4种情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仅在登记程序上存有瑕疵的婚姻宣告无效,不仅扩大了婚姻无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有悖于婚姻法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初衷。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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