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男女同居,一方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同居包括夫妻之间的婚内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以及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所说的同居,是指狭义的同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同居关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同居关系的双方应发生两性关系,这是同居关系的核心内容;第二,在主体上,应是男、女异性间的同居,以此区别于同性恋;第三,在外部表现方面,同居双方应共同生活,以此区别于通奸行为;第四,在时间上,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时间太短则不构成同居;第五主观上,同居双方应有同居的合意。对于狭义的同居关系,因同居双方均未结婚,并未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法律原则上不作干涉,完全由同居双方自行解决。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因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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