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离婚律师:八种男女关系的法律分析和处理
(一)同居。连云港婚姻律师指出,这里是指异性双方均为成年人且没有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这种行为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不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和现住的道德风尚,因此法律不认可亦不保护这种关系。由于法律不认可和不保护,所以同居之间双方没有人身依附的法律关系。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同居一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如果是起诉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和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是应当受理。对于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对于子女抚养,按照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连云港离婚律师指出,这里是指双方均达到法定的婚姻登记年龄,且以夫妻名义的共同居住生活。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民法和刑法上是形成了事实婚姻。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由于事实婚姻违背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再对其事实婚姻作出法律保护,即不按婚姻关系去认定,而按同居关系去处理。
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已形成了事实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去处理。即:1、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调解和好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不能和好的准予离婚;2、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三)、非法同居。连云港离婚律师指出,这里是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情形,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却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也违反了我国结婚条件,因此法律上不认定为婚姻。既然不是婚姻,但这一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因而是非法的行为(即非法同居)。对于非法同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8、9、10、11、12、13条规定,一方起诉“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会判决解除这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原则处理,但应当照顾女方,儿童的利益、并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分割。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连云港婚姻律师指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而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违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和互相尊重义务,影响了有配偶一方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根据不同的诉请主体,分为两种处理情形:
1、有配偶的另一方或同居者之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对于这种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这方面没有法律规定。我认为应当参照无效婚姻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财产处理按共同共有处理,但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适用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2、配偶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起诉离婚。其中,配偶的无过错方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请求对方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按照《婚姻法》第四章离婚各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处理(具体见第本大点的第(七)个问题)。
(四)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连云港婚姻律师提示,是指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有重婚或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其中一项。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后不得撤诉,法院一旦判决就不得上诉,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上诉;有胁迫结婚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连云港离婚律师指出,对于上述两种婚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财产处理按共同共有处理,但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按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解决。
(五)重婚。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指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及违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侦查,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不同的诉请主体,分为两种处理情形:
1、重婚者的任何一方提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无效婚姻处理。
2、合法婚姻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及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配偶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起诉离婚。其中,配偶的无过错方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请求对方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按照《婚姻法》第四章离婚各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处理(具体见第本大点的第(八)个问题)。
(六)、婚外情。连云港离婚律师指出,婚外情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互相尊重的法律义务。由于仅仅是感情上的违背,因而法律上没有规定制裁及处罚。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院不受理违反互忠义务的纠纷。如果这一婚外情已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那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向法院起诉离婚。
(七)、性骚扰。连云港婚姻律师提示,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等表现方式。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并无明确的制裁“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范。如《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解决办法:一般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严重者可以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更严重者可以对照《刑法》规定的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等来解决。
(八)婚姻关系下的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这方面要讲的内容很多,上海婚姻律师现则重讲一下与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原则和一些常见问题:
1、关于离婚。连云港离婚律师指出,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规定,男方有重婚或与异性同居、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年成员、赌博、吸毒恶习行为及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等情形的,女要求离婚应当成立。相反,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关于子女抚养。连云港婚姻律师指出,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5点意见,哺乳期内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原则,之后的抚养根据子女的权益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征询随父或随母的意见。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至14点意见: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⑵抚养费的数额和分担按照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原则来确定。⑶一般为父母月收入的20%至30%,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⑷对于无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折抵抚养费。⑸抚养费除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外,应给付至18岁。⑹若原有抚养费是由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承担,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不再同意抚养的,则仍然由生父母承担抚养。⑺探望权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的父母有探望权,另一方却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会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3、关于财产分割。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指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及四十七条规定: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赠与所得等属夫妻共同财产;⑵婚前财产、得到的医疗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相关个人的赔偿、赠与和遗嘱明确给个人的及一方作用的生活用品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除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有对外债务归一方承担外,否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偿还;⑷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若是在离婚后发现的,亦可以要求再次分割。
连云港婚姻律师指出,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五及二十六条规定: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是夫妻共同财产;⑵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否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⑶双方对房屋分割不能达成协议而双方均主张要房屋且又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是允许的(实践中的案例不考虑照顾女方权益去分割),一方主张房屋,则通过评估来支付对方的补偿款,双方不主张房屋则通过拍卖所得价款分割;⑷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但对外债务没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⑸一方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⑹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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