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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过继子女是否属于收养?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31 22:49:55 阅读次数: 21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过继子女是否属于收养?

 

    网友咨询:

 

        30年前,我父亲与堂叔订立了一份“嗣书”,商定把我认作堂叔的嗣子(堂叔仅有一个女儿高艳)。但自过继后我就外出求学,后来又在外地工作,一直没有和堂叔共同生活,赡养的责任也由高艳一个人承担。今年7月,堂叔夫妇俩相继过世,留下16间房屋。我父亲说,我被过继给堂叔,也就等同于他的养子,应当继承一半遗产。但高艳不同意,说嗣子是封建社会的说法,不具备法律效力。请问谁的说法对?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上海离婚家庭律师认为,“嗣子”与“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当于养子,其和“父母”的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后,构成事实收养的立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过继三方一致同意;二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根据你的情况,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你堂叔夫妇在世时,你没有和他们一起生活,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显然,你和他们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仅以几十年前基于封建宗法关系所立的“嗣书”,要求继承堂叔夫妇的遗产是不合理的,法律不会予以支持。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1997),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家庭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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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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