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房产分割房产分割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房产?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房产?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31 16:16:27 阅读次数: 254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房产?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当前我国房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多种类型,但依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标准,可以分为公房和私房两种,这是一种最基本分类。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中国有公房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为“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主投资建设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称为“自管公房”);集体所有的房屋是集体组织投资建设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包括城市商品房和农村宅基房等。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示,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1991),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家庭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上海离婚律师解答:未拿房产证 夫妻离婚能分房吗 ?
下一篇: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丈夫给婆婆的房子还月供,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