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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离婚律师提示:法律须让婚姻不忠者付出代价
发表日期: 2012/5/9 23:35:04 阅读次数: 695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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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包二奶”、“养小三”、“一夜情”等婚外情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长期以来,对“第三者”插足、对婚姻不忠问题,我们更多是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求助于批评、教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更有甚者,有人认为这些现象是你情我愿,各取所需,并无任何不妥。于是,便出现了荒唐的“妻妾协议”。

  婚外情,不仅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而且客观上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精神痛苦,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死亡,因而从法律层面上,应当让婚姻不忠者付出一定的代价 。“一夫一妻制”一直是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46条更创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允许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可对有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等婚姻不忠行为的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刑法》第258条则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58条意义上的重婚罪亦包括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因此,“包二奶”、“养小三”等婚姻不忠行为亦可构成重婚罪。

  在碰到受害者因不忠行为而起诉离婚的情形时,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量支持受害方请求,让不忠者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加大对不忠者的财产制裁力度,让潜在的不忠者不能、更不敢逾越婚姻关系的法律底线。而作为受害者,可运用法律手段追究不忠者的法律责任。总之,必须通过司法手段让全社会知道婚姻不忠者须付出相应代价,须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单纯的道德谴责或说教,这样方能有效遏制“妻妾协议”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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