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另一方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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