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一方可否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当前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分手后,甚至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的事件。婚姻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无论是恋爱期间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索要或赔偿“青春损失”都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时,没有过错的一方才可以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里的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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