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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再诉婚姻无效能否被支持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6/3 20:22:48 阅读次数: 27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

 

        2007年,我与谢刚结婚。当时我刚满18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谢刚通过关系将我户口簿上的年龄改为20周岁,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去年以来,我和谢刚感情不和,常常发生争吵,我提出离婚,但谢刚坚决不同意。请问,我能否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回复: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关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未到法定年龄结婚,婚姻可视为无效。你与谢刚领取结婚证时尚未达到20周岁,故与谢刚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法律同样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谢刚登记结婚时,谢刚通过关系篡改你的年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属无效婚姻。但如今,你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无效婚姻就应当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你宣告婚姻无效时已超过20周岁,当初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人民法院对你的申请不会予以支持。如果你不想和谢刚继续生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course.asp?id=2169),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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