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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老公出轨证据,我的离婚要赢得尊严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6/2 18:09:31 阅读次数: 29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回顾:

 

    当我得知老公在另一座城市与另一个女人悠然同居时,我就只有一个想法——尽快逃离,根本没想到财产。更何况,我输掉了婚姻,不能再输掉尊严。没想到孟浪一听到我说任他处置财产时,眼里就抑制不住地放射出欣喜的光芒。我心里一阵紧痛:同床共枕了10年,他竟然为了财产一点都不相让。

 

    女友并不赞赏我的果断和大度,说:“你付出了,就应该得到。那是拿你自己的东西,理所应当,又不是向人乞讨,干吗不理直气壮?

 

    我开始考虑女友的话,给老公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要重新商议财产分割。老公在那头冷笑:“你不过也是一个俗气的女人!好呀,但离婚是你提出来的,你得承担主要责任!”我算是知道了老公的如意算盘:激我主动退出婚姻,再迫使我放弃财产,让他和第三者名正言顺地享受富足的生活!我愤怒了,对这种人,我凭什么要将自己的权益拱手相让?

 

    我决定从两个方面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因老公的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二是无形资产的认定。我认为,家庭资源和贡献既有显性的、有形的,也有隐性的、无形的,那么财产分割时就应该同时考虑到隐性的、无形的持家贡献和劳务付出。这几年看起来我没有挣钱,但我为家庭投入了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支持他在外面发展,他事业的成功,也有我的一半功劳。而且,刚结婚时,他出国读博士,身无分文,是我资助他完成了学业。那么,在他的知识和能力的无形资产中,也有我的贡献。

 

    但我手上没有任何证据,早有防备的他把一切线索都清除了,连我和他之间涉及此事的电子邮件也被删除得一干二净。正当我为此苦恼时,老公要出差一周,而且去的不是那个女人所在的城市,我决定到那个女人处寻找证据。我携带着微型录音机赶到了那座城市。不知是我的突然到来使她尚未来得及想好对策,还是她本来就心无城府,我竟然很容易就得到了我所需要的东西。

 

    没想到,老公怂恿那个女人说我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要上诉法院,判我有过错。还说因为录音带侵犯隐私,不能作为法庭证据,我这个证据是无效的。他也拒不承认他得到过我的资助。他要我拿出证据,我一时语塞,当时根本就没有想这么多,啥证据都没有留下。怎么办?

 

   上海离婚律师说法

 

    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多年司法实践总结,在离婚案件中,很多都起因于第三者插足,但是无过错一方又很难掌握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很多人便以偷录、偷拍的方式来取得证据。这两种方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是否有效,在我国法律的发展上有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就不具备证据效力。但是司法实践证明,《批复》虽然具有保护对方当事人隐私等权利的优点,但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音录像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且依据《批复》,即使法官确信视听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进行保护。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鉴于这种困境,20024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即,即使偷拍、偷录没有征得被拍摄人、被录音人的同意,只要不违法,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都是可以的。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不违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偷拍偷录的“度”的问题,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也不能一概而定。在我国,与偷拍偷录行为相关,可能被侵犯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违法”主要指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侵害隐私权包括传播他人的生活秘密和窥探、干扰他人的私生活。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是无个人隐私可言的,因为他置身于公共场所,就等于承认自己行为的公开性。但是不是在家中时就一定不能偷拍偷录,这个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言。

 

    上海离婚家庭律师指出,关于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要有三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要有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拍摄后没有营利目的,则不禁止。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婚姻纠纷中的偷拍偷录一般不会涉及到,在此不谈。

 

    至于此案件中提到的无形资产问题,传统的无形资产是指知识产权、著作权等,至于一方的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能否作为无形资产来分割,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倒是2003年上海市南汇法院的一纸判决引起我们的注意。当事人陈女士向法院提出:“结婚以后,在我的要求下,丈夫学会了开车,拿了执照,并找到一份月收入3000元的工作。而我却在家生儿育女,孝敬公婆,耽误了事业前程。现在又待岗在家,每月只有300元收入。如今要离婚,丈夫的开车技术也应该有我的一半。”对此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在财产分割时给了陈女士倾斜照顾。而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支持当事人要求将一方的技能、文凭等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上述判决,应该说是一个大胆的探索,到底效果如何,还有待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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