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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赔偿过错赔偿 → 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应何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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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应何时提出?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13 16:27:51 阅读次数: 275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应何时提出?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第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赋予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由人民法院行使告知权,在受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以后该项权利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一审时被告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在二审时提出的,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course.asp?id=2106),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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