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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收养不合法,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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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收养不合法,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有效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1 14:19:11 阅读次数: 289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收养不合法,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有效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我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均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并且收养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及年满30周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收养法》第15条第2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收养法》第2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收养不合法,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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