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收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要成立,须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且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寄养则是指父母因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直接抚养孩子,而将孩子寄托在他人家中,委托他人代为照顾、看管及抚养,双方之间并无收养的合意。也就是说,寄养并不引起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并未因寄养而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与其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并未因寄养而消除。而且法律并未规定寄养的条件和应办理的手续。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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