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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起诉请求探望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0 15:04:54 阅读次数: 26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起诉请求探望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一般认为,探望权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所形成的身份权。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规定可知,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且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发生要件。本条所规定的“父或母’’应当认为包括婚姻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父或母以及继父或继母、养父或养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那么,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探望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婚姻立法并未规定。应当认为,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家庭成员基于血缘所形成的家庭关系,尤其是祖孙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四世同堂,祖孙共戏以享天伦,乃中国之传统。尤其是在现实社会中,许多未成年子女大都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抚养成长,如此祖孙之间的感情就更为深厚。而探望权的立法宗旨是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而剥夺了祖孙见面的机会,不仅伤害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感情,而且也必将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形成严重的冲击,不符合探望权设立的立法本意和宗旨。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婚姻法》第25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法》第26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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