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后,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定由母亲抚养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但这并非绝对,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或者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随父方共同生活。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法》第36条第3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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