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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双方通谋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0 14:04:07 阅读次数: 296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双方通谋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通谋虚假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双方协商、通谋而为虚伪的离婚意思表示,并经法定程序而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在财产法上,双方通谋而为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身份法领域,通谋而为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则并不适用。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法律程序,双方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在主观上系通谋虚伪表示离婚,也应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的规定,“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3) 71号) 河北省民政厅:……从你厅的请示和所附材料看,李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意思表示明确,证件证明齐全,程序合法。当事人李某以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没有关于离婚目的的规定,也未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效力的影响。(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 5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是指申请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而李某与张某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见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不存在不符合离婚登记实质条件的情况,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撤销李某与张某的离婚登记。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否是真实的,单位是否真实地知道当事人的离婚目的以及是否认真做了调解和好工作,不影响离婚登记效力。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79年12月31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某、张某、朱某婚姻纠纷一案,你院甘法民文(1979) 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院乔某同志、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魏某中同志对该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后认为:陈某与张某是经过双方申请,于1976年8月16日去兰州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某与朱某于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某与陈某的离婚是合法的,张某与朱某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某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某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某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某与张某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某的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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