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0 13:33:12 阅读次数: 279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如果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存续期间夫妻离婚的,只要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另外,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其承包地。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失效)第34条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2095),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请求再次分割?
下一篇: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而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