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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他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9 16:09:38 阅读次数: 314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他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首先,在法律上,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立监护人,设立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由此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为成年人且已婚的,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其次,结婚行为、离婚行为均为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适用代理。也正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既然离婚行为不适用代理,那么法定代理人代理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他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因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实践中,此类离婚案件应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时,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又要考虑有利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予以妥善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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