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老人有子女,可否要求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所谓“子女死亡”,究竟是指应理解为“子女全部死亡”还是“子女部分死亡”?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意旨,所谓“子女死亡,,是指子女全部死亡。只有如此理解,方可符合法理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就是说,只有子女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以及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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