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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7 21:15:36 阅读次数: 289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款”是指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以职工先前的工作年限为标准,对企业职工今后的养老、事业、医疗等方面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买断后,企业不再负担买断人的社会保险,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与企业无关。所以,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企业职工今后生活,尤其是再就业提供的一种保障和资助,是减少职工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根据《婚姻法》第18条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确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立法精神,应当认为“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均将“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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