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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7 20:53:17 阅读次数: 27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即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难免与他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保障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时,该约定方对第三人始具有拘束力。而且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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