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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对所有的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7 11:57:38 阅读次数: 28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双方对所有的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夫妻另有约定以外,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所谓“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实施一定法律行为时,一方有权代理配偶他方,而无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如果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对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决定的,该处分无效。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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