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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能否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7 11:34:05 阅读次数: 289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能否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 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否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已有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虽然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第6条(该条文现已失效)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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