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能否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 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否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已有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虽然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第6条(该条文现已失效)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和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2067),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