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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嫁妆,在退婚或离婚时,一方可否要求对方返还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7 11:19:57 阅读次数: 267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嫁妆,在退婚或离婚时,一方可否要求对方返还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着男女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由此导致,在双方退婚或离婚时,因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而发生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如果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第二,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也予以支持。同时,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尚未登记结婚的,应予返还;如果已登记结婚,且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酌情返还。如果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不得请求返还。对于女方家庭所陪送的嫁妆,一般认为属于赠与行为。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如果女方家庭陪送嫁妆发生在双方结婚前,则应认为属于女方家庭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退婚时应予返还,但女方家庭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女方家庭陪送嫁妆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则应认为是女方家庭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女方家庭明确表示赠与女方的除外。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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