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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析: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6/1 14:31:57 阅读次数: 27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

 

    网友咨询:

 

    我和妻子有一女儿刚满一岁,由于她脾气暴躁,经常对我和我爸妈吵架,发脾气,对我无所谓,我可以忍,但作为儿媳,如此不尊重公婆,经过我再三劝说,仍无好转,我实在看不下去了,为了让年迈的父母有个安定祥和的家庭气氛,我决定提出离婚。于是涉及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请教。

 

        1.结婚前,我以个人名义全额一次付清现居的住房一套(房产证上写的我的名字),结婚后我和妻子共同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家电家具。

 

        2.我是大学文凭,有正式稳定的工作,父母很愿意帮我带孩子;妻子是中专文凭,有工作,也比较疼爱孩子。基于上述情况,我想请教大师们,如果我提出离婚,以什么方式提出比较好,而且我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关于房产,是否需要分割?还请帮我解释一下,如果离婚后一方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就必须提供抚养费吗?抚养费怎么计算?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法定财产制。二是个人特有财产制。三是约定财产制。结合你的描述: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不会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做分割。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2002),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家庭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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