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孩子四十天,离婚后财产应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
孩子四十天,女方提出离婚,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我现在在哺乳期,没有工作,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归女方?女方还有哪些权益可以争取?毕竟我带着一个男孩。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孩子虽然在哺乳期,但是由于是女方提出的离婚,所以这个离婚诉讼法院是可以受理的;而且也正是由于孩子处在哺乳期,所以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也以归女方为原则。同时,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且,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示,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儿童利益。所以,如果您所说的房子确实属婚前财产,那么是不能分割的,除非房子权利人愿意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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