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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妻子能否要求撤销丈夫生前对情人的财产赠与?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29 21:17:49 阅读次数: 27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妻子能否要求撤销丈夫生前对情人的财产赠与?

    网友咨询:

    我丈夫去年因车祸不幸去世。前不久有朋友告诉我,丈夫生前背着我在外面养了一个情人叫刘燕,还偷偷购买了一套房产送给她。我找到刘燕,让她把房子还给我,但她不同意。请问我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丈夫生前对刘燕的赠与?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回复:

    你和丈夫没有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那么可以认为,你丈夫生前赠送给刘燕的房产,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价值较大。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且该财产价值较大时,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事后经过有权处分人,即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擅自处分该财产的一方事后取得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这种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但以下情况除外:即便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的决定,但他人有理由相信,这种决定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且他人获得此财产时是善意的。此时,夫妻一方对较大财产的处理在法律上有效,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获得财产的第三人。

    具体到你的情况,你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情人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可以认定,刘燕一定知道这次的赠与行为是你丈夫单方面的决定,你知情后一定不同意,所以她并非善意的第三人,自然无法对抗你拒绝认同丈夫生前赠送财产的意愿。而且,刘燕在接受你丈夫的赠与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你丈夫生前对刘燕的赠与行为无效,你可以追回刘燕拥有的这套房产。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1975),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家庭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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