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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什么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15 11:33:44 阅读次数: 27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什么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网友咨询:什么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解答: 理论上,这指家庭日常生活代理所带来的债务。即因配偶生活密不可分,在日常生活中一方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上的债的关系时,不可能也无必要每次都得到配偶的授权。对第三人来说,有权推断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形式上,这又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做出的。因此,这被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似乎将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两种情况除外),但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将共同债务定义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个司法解释不能违反这一上位法。因此,不能仅仅从字面上理解。
 
    总之,上海婚姻律师提示,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将二十四条中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解释为是基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代理制产生的债务,光看形式的话,非常容易与共同债务相混淆。这一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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