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当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所谓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适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按照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话动。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第二.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第三,执行由人民法院进行;第四,执行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五,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上海离婚家庭律师提醒大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l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问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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