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上海婚姻律师提示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作诉讼代理人:律师、自己的近亲属、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由于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修养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以及较多的实践经验,因此,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更加有利。 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应当亲自出庭参加法庭审理。由于离婚案件是夫妻之间在解除现存婚姻关系问题上发生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实质性问题,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所以,诉讼代理人代理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能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上诉等,对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不能独立表示可否,而这些问题只能由当事人依据个人意志发表意见。所以,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除了为精神病人的,下落不明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以外,应当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明确的同意离婚还是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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